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08年修訂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1項,且未被該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就可以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
(一)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二)符合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三)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為增進民眾瞭解前開稅賦新制之內涵,衛生福利部製作說明文件如附件,請協助廣為宣導,如有相關疑義,可請民眾洽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1966專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