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調整耕作活化農地計畫受理對象農地,係以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或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認定方式如下:
(一)種稻有案農地:以稻作航測分布圖或稻農向各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稱公所)或鄉(鎮、市、區)農會(以下稱農會)申報種稻有案之資料認定。
(二)契約蔗作有案農地: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八十二/八十三年至九十二/九十三年期之契作資料認定。
(三)保價雜糧有案農地:以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農會申報有案資料認定。
(四)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稻田轉作休耕有案農地:以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稻田轉作休耕補貼清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