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若土地所有權人有上款情事,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前項申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