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對象 設籍本區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之學年齡前(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
2.申請方式 由兒童父母、監護人、寄養家庭父母或實際照顧者,以月為單位,於就診日起四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3.申辦文件
(1)戶口名簿(若申請人為外籍配偶須附上居留證)
(2)郵局存摺
(3)(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以上資料請依兒童實際身份擇一提供)
(4)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卡
(5)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卡及收據憑證黏貼單
(6)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請依兒童實際身份提供)
4.相關文件期限之認定
(1)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有效期限為自開立日起一年內。
(2)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限依報告書記載之有效期限認定。
(3)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有效期限依手冊(證明)記載之有效期限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