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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針對「有關業者反映多數農方並無提供憑證收據及果菜批發市場盤商多數與不特定對象進行交易,未提供下游業者出貨憑證及未有分裝、出貨紀錄等情案」加以宣導。

一、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4條規定,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二、至有關果菜批發市場盤商多數與不特定對象進行交易,未提供下游業者出貨憑證及未有分裝、出貨紀錄等情一節,查食安法(第22、41、47條)已明確規範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應標示事項、販賣場所業者應配合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數量、販賣對象、金額等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