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管之「學甲區綜合體育館」原適用之管理要點業於101年12月25日經臺南市政府法制處公告失其效力,目前有關場館借相關業務適用體育處發布之新管理法令「臺南市體育處運動場地申請使用管理辦法」及「臺南市體育處運動場地收費標準」辦理館場申請借用事宜,檢附相關法令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