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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業務,受理 時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20日原民建字第1100022991號函辦理。
二、為確實掌握申請住宅修繕案件執行情形,申請人於本府函復審查通過之日起,3個月內完工,並報請戶籍所在地公所派員驗收,如逾期限未完成,該補助案將予以撤銷。
三、旨揭補助作業要點請至「臺南市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申辦業務」─「原住民」下載(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