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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110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3、第70條 之5、第70條之8條文,並修正「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範例說明」,請相關業者參考。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訂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範例之施灌同意書範例為「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施灌農地切結(同意)書」,

如為畜牧業負責人及農民,簽章處得以簽名或蓋章方式辦理;

施灌農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地籍謄本影本得由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出具施灌農地切結(同意)書證明之,

另為兼顧審核機關有疑慮時,依法行政執行查證之權利,

審核機關認有必要時,仍得要求檢具施灌農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地籍謄本影本。

 

(二)針對未有情節重大違規情形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得出具切結書聲明與原審查同意文件相符,申請展延,

爰增列「展延與原審查同意文件相符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