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
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或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需檢附戶籍謄本影本),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臺南市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臺南市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
申請者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5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補助不在此限。
計畫實施日及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止(或額滿為止);若申請人數眾多而經費不足支應時,依補助態樣之優先順序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