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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佳節期間向為國內肉品消費旺季,為防範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情事發生,請畜牧場(會員)妥善處理死廢畜禽及確實填寫紀錄,並切勿任意棄置死廢畜禽。

一、查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完成登記之畜牧場畜牧場未依第5條第3款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處理廢污或委託代處理廢污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畜牧場死廢畜禽處理方式如下:
(一)採委託化製者,畜牧場使用電子化製三聯單系統,死廢畜禽交予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簽收。
(二)採自場掩埋、焚化及生物處理機者應詳實填寫死廢畜禽數量及處理情形紀錄。
三、請畜牧場應遵守規範,依法妥善處理(斃死畜禽暫存區應具備如加蓋等遮蔽設施),且不得任意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