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完成登記之畜牧場畜牧場未依第5條第3款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處理廢污或委託代處理廢污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二、畜牧場死廢畜禽處理方式如下:(一)採委託化製者,畜牧場使用電子化製三聯單系統,死廢畜禽交予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簽收。(二)採自場掩埋、焚化及生物處理機者應詳實填寫死廢畜禽數量及處理情形紀錄。三、請畜牧場應遵守規範,依法妥善處理(斃死畜禽暫存區應具備如加蓋等遮蔽設施),且不得任意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