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星期五)止 (正常上班日自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 逾期及例假日、國定假日皆不予受理 。
二、受理申請地點 : 學甲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全市救助項目為胡 (芝)麻,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 」 所應雜糧 (三) 救助額度辦理 ,每公頃為3萬元 。
四、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應檢附之證件或資料 :
(一)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若土地為代耕者,再加附有效期限內之耕作協議書、租賃契約書或 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印章。
(四)農會存款簿 (非學甲區農會帳戶者須自行負擔跨行轉帳手續費) 。
(五)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