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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月11日起宗教場所及宗教集會活動防疫措施調整加嚴規定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月10日台內民字第11102205771號函辦理。
二、自111年1月11日起,宗教場所及宗教集會活動防疫措施調整加嚴如下:
(一)共通性措施:須落實實聯制、量體溫、提供洗手設備或消毒用品、加強環境淸消、員工及內部人員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二)佩戴口罩:除飲食期間,須全程佩戴口罩。神職人員講道及主持儀式、活動時,亦須佩戴。

(三)餐飲:餐會、宴席不得逐桌敬酒敬茶;另用餐環境建議維持適當社交距離。

(四)住宿:提供住宿者,除同住家人外,以1人1室為限。

(五)繞境、遊行及其他大型宗教活動(以500人以上為原則):須提報防疫計畫並經地方政府同意後辦理,辦理時務必落實實聯制、量體溫、戴口罩、提供洗手設備或消毒用品、加強環境淸消等措施。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針對特定區域或事項,實施特殊防疫措施者,從其規定。

四、現階段防疫規範詳如「第二級疫情警戒期間宗教場所、宗教集會活動防疫措施」,該表及相關防疫指引可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首頁(網址:https://religion.moi.gov.tw)「最新消息」區及本局網站「便民服務-相關下載-宗教類」下載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