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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家庭因素補充兵的條件?

服家庭因素補充兵的條件?

一、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1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總值在房屋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照顧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時,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或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重大傷病三級比照重度身心障礙】。

四、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六、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