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農用證明之用途即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及免徵贈與稅時所用,其餘非前述之用途並不適用。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
農用證明之用途即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及免徵贈與稅時所用,其餘非前述之用途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