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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徵收事項有異議時,應如何提出?

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徵收事項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提出書面異議。該局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函復異議人。異議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前項查處情形者,該局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如異議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訴願法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其公告徵收處分之執行,不因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