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之收入及財產須符合下列標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家庭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收入。(106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1,448元)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動產:存款本金、投資金額、有價證券、汽車及保險給付等一次性所得,或其他財產所得。(每人不得超過75,000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全戶不得超過350萬元)
低收入戶之收入及財產須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家庭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收入。(106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1,448元)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動產:存款本金、投資金額、有價證券、汽車及保險給付等一次性所得,或其他財產所得。(每人不得超過75,000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全戶不得超過3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