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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市急難救助?

依據「臺南市急難救助辦法」第二條規定,急難救助之對象如下:

一、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七)在他縣(市)獲得職業,缺乏車資,無法前往就職。 倘家庭發生上述事由,致生活及經濟方面陷困,即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里幹事或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