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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住院或開刀可以申請補助嗎?

依據「臺南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病患,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得申請醫療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獲其他機關(構)醫療補助,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三、非屬前二款規定之本市市民,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倍,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獲其他機關(構)醫療補助,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