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志工教育訓練包含: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1.基礎訓練6個小時。可至臺北e大進行線上學習課程。2.特殊訓練依各從事志願服務領域而有不同。 區公所並未自辦訓練課程,欲參加教育訓練課程者,請參酌「台南市志願服務網」課程資訊(http://vt.tainan.gov.tw/?nsub=C0A600),並可洽詢臺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電話:06-2986649)
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志工教育訓練包含: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
1.基礎訓練6個小時。可至臺北e大進行線上學習課程。
2.特殊訓練依各從事志願服務領域而有不同。
區公所並未自辦訓練課程,欲參加教育訓練課程者,請參酌「台南市志願服務網」課程資訊(http://vt.tainan.gov.tw/?nsub=C0A600),並可洽詢臺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電話:06-2986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