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申報表應詳細填寫或以電腦繕打,字跡不得潦草模糊。
(2)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其中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惟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3)申報表所列應申報項目各欄如不敷填寫時,申報人得影印該頁附於同類財產申報表之後,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例如名下土地筆數多於一頁所有的欄位數,可重複影印土地欄位之空白頁面,並記載其中第1頁土地資料之頁碼為(第2頁,共25頁),第2頁土地資料之頁碼為(第3頁,共25頁),以此類推;以電腦繕打者,應就申報表格式新增欄位填寫,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惟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4)應於該增、刪、塗改處蓋章。
(5)表末應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
(6)申報表末「受理申報機關(構)」欄應填寫全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