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備註欄」依目前常發生之申報實例,填寫情形如下:
(1)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如配偶感情不睦)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2)合會有債權或債務之性質:
例如(未得標合會):申報人參加24期合會,於申報時已繳交該合會10期,每期10,000元,填載方式:未得標合會,共24期,每期10,000元,尚須繳交140,000(債務);未來得標可得240,000元(債權)。
又如(已得標合會)申報人參加24期合會,已標得合會款項,於申報時尚應還清10期,填載方式:已得標合會,共24期金額每期10,000元,尚須繳交100,000(債務)。
如不詳合會債權債務明細,應於備註欄填載合會起迄時間、每期款項及已繳之會款或尚應繳還之會款(例如:自合會95年12月10日迄今,每期NT$5,000元,已繳付NT$35,000元 尚憑繳還NT$220,000元)。
(3)已經繼承取得之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但有「分管」之事實,除須在土地欄位具實填寫外,亦應於「備註欄」加以說明。
(4)長年未使用之汽車,或借名登記,或已取得所有權但未過戶登記,或已喪失所有權但未過戶登記之汽車,除於「汽車」欄位確實填寫外,並得於財產申報表備註欄位載明實際使用管理之歸屬情形。
(5)其他有申報表上各欄位無法填寫之事項或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同意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如不動產、存款、投資、買賣股票)等,除須在申報表上各欄位具實填寫外,亦可利用「備註欄」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