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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一)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本規範第4點前段參照)

(二)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本規範第4點但書參照):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處理程序:

1.迅速處理: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參照)。

2.政風機構建議: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本規範第5點第2項參照)。

3.政風機構登錄建檔: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本規範第12點參照),至登錄表,其要項包含公務員與受贈財物者之基本資料、事由、事件內容大要、處理情形與建議及簽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