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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意義為何?請舉例說明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規範第2點第2款參照):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舉例說明:

  1. 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報關行與海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
  2. 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縣市議員與縣市政府、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各部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交通部與交通事業機關等。
  3. 費用補(獎)助: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青輔會補助青創會、新聞局補助某藝術團體等。
  4.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5. 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