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本規範第7點前段參照)。
(二)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本規範第7點但書參照)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處理程序: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本規範第10點參照)。
-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或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四)案例說明: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如首長受邀參加機關新建工程工地開工儀式酒會;兒童福利聯盟成立週年活動,邀請內政部兒童局公務員出席慶祝茶會或餐會。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如承攬機關工程案之廠商舉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公務員參加者。
-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如機關首長或主管邀宴同仁吃春酒或年終聚餐;或於同仁生日時致贈生日蛋糕;或同仁辦理特殊重大專案完竣後,機關首長或主管舉辦慶功宴宴請同仁。
- 因陞遷異動所舉辦之活動:如公務員從台北縣政府陞遷至環保署,邀請同仁餐敘,每人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