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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

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檢附切結書、勘查紀錄表簽章,若非土地所有權人須寫委託書。

五、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收費標準:

一、 申請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土地一筆,每件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土 地另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二、 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 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分應另收取證明書費,每一份以新臺幣 一百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