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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委任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山坡地保育區」申請農 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公告,自111年1月1 日起生效。

一、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5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辦理。
二、檢附台南市政府110年12月17日府農務字第1101420431號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