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1年3月22日農糧生字第1111064466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一)增訂微量表之定義。
(二)依現行輸出入貨品稅則號列修正申請出口之茶葉,其貨品分類號列。
(三)規範申請茶葉出口日本同意文件之電子申辦程序,且申請應備文件內容應包含微量表;另修正農藥殘留檢驗文件之有效期限,縮短為一年。
(四)修正出口同意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十日。
(五)新增不予核發出口同意證明書之情形。
三、檢附上開來文、旨揭注意事項修正令及茶葉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與茶葉貨品出口同意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