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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起「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調整執行方式暨修正農民耕作措施

一、為提升本計畫輔導種植非基改大豆品質,明年起申報契作大豆者,應以種植農糧署公告之現行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為限,並於契作合約書註明大豆品種名稱,以利公所(農會)依契作合約書內容,於糧政系統登錄大豆品種。對於經相關單位查核農地所種大豆非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混充種植,或拒絕配合查核檢測作業者,將依「勘查不合格」規定處理,不予獎勵。農糧署刻正辦理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統整,俟確認後公告之。

二、配合「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3點相關規定修正,自明年(113)起,申報本計畫相關措施(不含公糧),經核定屬 「申報不符」案件(含112年違規案件),其違規面積除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 登記之資格;惟違規面積次年得辦理「復耕保留登記」,並據以認定復耕面積,但不核予任何獎勵金。

三、考量112年第2期作實施停灌區域土地參與本計畫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權益,自明年起,對於前一年度第2期作經公告實施停灌補償土地,當年視同整筆復耕有案,農友得依規定申報1次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不受「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4點第1款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