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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 會辦理103年至104年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4點第3 項核發許可文件、第5點核算單位面積放養量及核定各養 鰻業者之稚鰻放養量上限及第8點廢止稚鰻放養量許可及同 意保留放養資格等事項,並溯自103年11月14日起生效之 公告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