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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違反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而受罰,請飼料油脂使用者切勿購買無飼料製造登記證之油脂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3年10月30日公告「飼料詳細品目」增列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2項,並自本年1月1日起,從事飼料用動物及植物油脂之製造、加工及分裝,須取得飼料製造登記證始得為之。
二、依據本年2月4日公布施行之飼料管理法修正案,製造、加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或使用未取得飼料製造證之油脂,相關罰則摘述如下:
(一)製造、加工、分裝者,依飼料管理法第26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者,依飼料管理法第27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使用者,依飼料管理法第29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核發之飼料油脂製造登記證可於該會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502521)查閱,請飼料廠、畜牧場等飼料油脂使用者於購買前務必確認產品之合法性,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