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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函示有關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涉及共有養殖用地部分申辦審認原則

 一、查全國有約4,311公頃養殖用地之養殖戶未申請養殖漁業登記證,鑒於養殖用地以共有持分經營為普遍存在現象,如屬共有養殖用地,請貴府(局、處、所)於審查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時,建議一口魚塭核發一張登記證及輔導共有人以共同經營提出為原則;如屬個別持分因其他共有人難尋,需分別核發者,建議得依其持分面積核發養殖漁業登記證,如持分人實際經營面積有超出其應有部分,得以取得該共有養殖用地之他持分共有人同意之面積併計後予以核發。
二、本市申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共同經營切結書」範例電子檔置放於:「本局Wed首頁 > 便民服務 > 申辦業務 > 漁業科申辦業務 >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 > 申請書」(或直接輸入網址:http://www.tainan.gov.tw/agron/warehouse/G00000/申請書表.doc)中,若有需要,請逕自下載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