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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除草劑使用範圍,請勿使用除草劑進行公墓除草工作,以免受罰

清明節將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申除草劑使用原則,請按農藥標示記載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0月16日農授防字第1061488871號函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

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調查,仍有部分鄉(鎮、區)採噴灑除草劑之方式防除雜草,因公墓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除草劑使用範圍,請勿使用除草劑進行公墓除草工作,違反規定者,逕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加重裁罰;為強化除草劑管理,避免違規使用影響生態,道路兩側、公園及學校等非屬農業用途場域之除草作業,仍請依照前述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