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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氣溫驟降,為防範家禽疾病發生及傳播,養禽業者應自主落實禽場保溫及各項防疫措施

請加強下列生物安全防疫措施,以降低禽流感發生及傳播風險:
(一)注意禽舍保溫措施及通風,降低家禽緊迫。
(二)禽場應依本市公告之「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及家禽新城病防治措施公告」規定,依禽種類別規劃防鳥設施,降低候(野)鳥與家禽接觸風險,並落實人員及各式車輛門禁管制、場區清潔消毒等軟體生物安全措施。
(三)禽場業者平時應嚴格禁止人員或車輛進入場內,如有必要,應要求人員先換穿工作服、鞋(或使用拋棄式材質),並將工作鞋浸泡消毒水後再進入禽場或禽舍;車輛及器械等須經過嚴密清潔及消毒後,才可進入場區。
(四)建議禽場執行批次生產及全場統進統出等生產模式,保留適當空舍時間澈底執行禽場清潔及消毒,避免病原持續在場內循環,同時縮短出禽時間,可避免因運禽車輛、箱籠及人員頻繁進入場內而增加疫病入侵之風險。
(五)動物運輸業者應依「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規定,執行車輛、箱籠清洗消毒,並檢附「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供查核。
(六)生鮮禽蛋應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第4項「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規定。另物流箱應於送返禽場前完成清洗消毒,表面應乾淨不得附著任何髒污,於禽場端發現物流箱未符合前開條件者,因存在禽類疫病傳播風險,動保處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七)送往屠宰場之家禽,應檢附正確完整之家禽健康證明書/切結書,並直接運送至屠宰場屠宰,且不得繫留超過24小時。如發現家禽未直接運入屠宰場而至他處繫留飼養數天再屠宰者,動保處將予以列管並加強防疫處置。另鴨隻自107年1月16日至3月31日止上市屠宰應檢附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檢驗報告。
(八)不使用非法疫苗,不從事非法走私動物及動物產品行為,並勇於檢舉不法情事,共同維護產業安全(農委會防檢局檢舉電話:0800-039-131)。
(九)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家禽飲水量、攝食量、產蛋量及健康情形,若有異常警訊,應立即通知動保處釐清原因,並配合執行後續防疫處置措施,以早期發現可疑案例,及時處置,避免危及整體產業。
(十)家禽從業人員(包含工作人員)勿至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國家之禽鳥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禽場,進入禽場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