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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有機農產品應通過進口審查或國內驗證,並依法從實標示,以免觸法。

轉貼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宣導事項:

        近來因食安問題頻傳,有機農產品消費需求日增,據民眾反映,國內各大賣場(電商)、市集及食品展售場所販賣非經有機驗證之農產品,惟其廣告涉及有機宣稱或擺放非屬該項產品之有機驗證證書,或豎立有機農場看板、旗幟等櫃位(攤位),使消費者誤認為有機農產品而選購。縱然「標示」並未違法,但若網路上之宣傳文字或圖片有足使他人誤認該產品為有機農產品之表示,仍有違法可能。

        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規定略以,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依第5條第1項規定驗證,或未依第6條第1項規定審查合格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販售有機農產品應通過進口審查或國內驗證,並依法從實標示,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