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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期限,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展延至本年6月30日

注意事項:

1、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2、需攜帶文件: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及印章。

3、按實際現況申報漁塭位置、養殖種類、魚體數目及大小。

45月及6月份申報放養量後,倘有改變養殖種類、魚類分池、收成、

放養魚苗等異動情形,包含今年年底至107年初越冬養殖,應於106

111日至1130日(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業及建設課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