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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106年度「推廣旱作管路灌溉計畫」之設施申請補助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為辦理106年度「推廣旱作管路灌溉計畫」之設施申請補助,特予公告農民周知。

 

※公告事項:

一、補助項目

(一)末端管路灌溉系統:包括穿孔管系統、噴頭系統、微噴系統、滴灌系統。

(二)灌溉調控設施:調蓄設施:蓄水槽(限RC、磚造、鋁合金、不銹鋼或塑膠類等)。

二、補助基準:

1.每一申請人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2.蓄水設施:補助費用視蓄水容量而異,最高補助費用不得超過七萬元。

3.末端管路灌溉系統:最高補助基準以系統設施費之四十九%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個別系統之最高補助基準。

4.前述二項補助費之總和每公頃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

5.高山及離島地區補助費之上限,各項器材單價得視實際需要提高二十%,惟補助成數不變。

三、補助對象

        指在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上申請施設管路灌溉設施之農民。

四、申請具備證件:申請人除填寫一份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推廣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申請日期以三個月內有效)。

3.承租私有地、國(公)有土地或台糖土地者,承租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之施設同意書。                         

4.承租國(公)有地或台糖土地者,承租人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印本。

五、申請人除符合前述三、四條資格申請案,經推廣單位派員實地勘察,並根據下列選點原則之辦理,若有無法列入補助對象時,不得異議。

1.農民申請之先後順序。                                                         

2.申請補助用地實際從事耕作者。

3.願意配合補助單位查訪或推廣單位進行相關試驗或灌溉效益調查研究提供資料者。     

4.灌區外共同水源地區之農民有營運組織及計畫者。

5.為政府輔導生產安全農產品或轉作高經濟作物,具有示範作用及後續推動旱作觀摩之據點。

6.該地區發展潛力大,有助於後續旱作灌溉之推廣者。

7.確實需要灌溉技術改善者。                                                     

8.能配合自籌51%經費及各項作業者。

六、申請人注意事項:凡有下列各項之一者不予申請補助。

1.曾接受水保局、農糧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補助管路灌溉系統者(符合再次申請補助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2.土地上耕種檳榔、荖花及荖葉等作物者                                         

3.凡經查詢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被記載為宜林地者。

4.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未依照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內而超限利用或未作好水土保持者。

5.申請土地位於行水區者(指河川堤防外之農地)。

6.農地上已完成管路灌溉設施者。

七、申請人之設施若計畫於十二月至翌年三月完成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檢附配合農時提前施設切結書。

八、再次補助:以管路灌溉系統設施已使用之期間較長者為優先,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接受末端管路灌溉系統使用超過十年以上,已不堪使用,需更新改善者。                        

2.曾接受穿孔管及滴水管補助,並使用年限超過三年以上者。

   3.曾接受調蓄設施(蓄水槽)補助,且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以上者。

、以上事項若需詳加解釋均以行政院農委會訂定之「推廣旱作管路灌溉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及相關規定內容辦理。

十、受理申請日期及地點:

1.申請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06年9月25日止(以經費截止)。

2.受理申請及郵寄地點:灌溉技術推廣中心(推廣股)、(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瓦寮2之18號)。

3.電話:06-7830913

4.申請書索取處:嘉南農田水利會及各區管理處及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