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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2月24日至106年5月31日止,鴨隻屠宰應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6年2月17日農防字第1061470907號公告「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請養鴨業者配合動保處執行上市鴨隻採樣措施。

二、上市鴨隻採樣須知及注意事項:

(一)請畜主於上市「14天前」與臺南市養鴨協會總幹事林路拾(電話:0930791477)連絡登記,以利動保處掌握擬上市鴨場名單及排定採樣時間。
(二)防疫人員於採樣時,同時進行鴨場內之疫情訪視調查並請畜主簽章,告知畜主訪視表上之場名、畜主姓名及場址(地號),務必與家禽健康證明書一致,如有填列不符則該檢驗報告視同無效。             (三)檢驗報告效期為7天,例如:檢出陰性報告日期為2月24日加7天,故該檢驗報告有效期限為3月3日。
(四)每場鴨場需採樣喉拭及肛拭各20支。倘檢出高病原性禽流感H5病毒陽性,將依規定進行撲殺處置。
(五)同批鴨隻分送至不同屠宰場屠宰,均需檢具正本檢驗報告,請畜主於領取報告時告知申請副本及張數。
(六)同車鴨隻分送不同屠宰場,卸載鴨隻後,將卸載之鴨隻數量加註於檢驗報告內,並由屠宰場方人員簽名後,影本交由場方收執,正本續送下一屠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