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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東石鄉出海口查有任意棄置死禽屍體,請養禽場依法妥善處理死廢禽

一、按「畜牧法」第5條第4款暨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相關規定,養禽場應設置死廢禽處理設施,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得免設置,應檢具合約書。

二、養禽場應依法以焚化、掩埋或委託清運化製方式處理死禽。採化製處理者,需與化製場簽訂合約並依規定填寫、留存化製三聯單;採焚化方式處理,應具備符合環保規定之焚化設備並有實際焚燒痕跡;採掩埋方式處理者,則需標示掩埋地點。上述各項處理方式均應留存紀錄備查。

三、另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家禽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所屬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倘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前開規定,可依同法第43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養禽場應自律並依法妥適處理死禽,並請善加利用各縣市畜牧產業團體營運之化製集運體系,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及產業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