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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復康巴士服務辦法第三條修正公告

(一)調整「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具有重度以上視覺障礙者,未乘坐輪椅」列為接送服務對象第一級,應於用車日前七日至用車當日提出預約。
(二)新增「入住機構、安養中心、護理之家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乘坐輪椅住民」列為接送服務對象第三級,應於用車當日提出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