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的E政府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配合精神病人養護床收治政策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精神疾病養護床收治作業要點
一、為妥善照顧需長期養護之低收入戶精神病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精神疾病養護床收治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其診斷為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躁鬱症(Mood disorders)及妄想症(Delusional disorder)者。
(二)無重大生理疾病、癱瘓或中、重度智能不足者。
(三)未罹患顯有感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者。
(四)未受監護處分或未因受刑事判決在執行期間者。
三、符合前點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收治:
(一)無謀生能力且無親友依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撫養者。
(二)鰥寡、離異,且子女未成年及父母年逾六十歲或其一親等經證明均無能力照顧病人者。
(三)二親等內二人以上有前點第一款疾病者。
四、申請收治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初審:
(一)三個月內由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
(二)未具第二點第二款疾病之診斷證明。
(三)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全戶戶籍謄本。
(六)健保卡影本。
前項初審合格後,由衛生局檢附訪視紀錄函送衛生福利部核轉收治醫院診斷認可後收治。
遊民符合收治要件申請收治者,應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辦理。
五、病人已不符收治要件者,應由收治醫院通知其親屬辦理出院或轉介適當之機構。
六、本要點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實施前已收治之病人得繼續留院,惟出院後再申請收治,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