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款撥款申請收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請攜帶寒害漁業產業輔導措施 補助申請表收執聯、105年養殖放養量申報書影本、復養資材單據、撥款帳戶影本及印章至本所申請。
二、復養資材單據有效日期自105年2月4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益生菌單據部分得至105年7月28日止。
三、經審查符合資格之補助對象,無論屬第一類或第二類資格者,均應於105年6月30日前完成放養量申報或登 記,且於105年7月29日前檢齊文件向公所提出補助款撥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