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的E政府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本(105)年度養殖漁業放養自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受理申報,請攜帶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104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及印章至本所辦理申報事宜

一、放養量收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請攜帶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104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及印章至本所申請。請按實際現況申報魚塭位置、養殖種類魚體數目及大小。
二、臺端於5月份申報放養量後,倘有改變養殖種類、魚類分池、收成、新放養魚苗等異動情形,包含今年底至106年初越養殖,應於105111日至1130(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向本所申報。
三、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業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受理災害救助申請時,應檢附最近一次有效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始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