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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本次修正規定重點如下:
(一)第一點: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並執行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院臺衛字第一○四○○六四九九○號函核定修正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一百零一年-一百零七年)(配合本計畫名稱及期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
(二)第三點:本津貼補助對象,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明確規範各款所指係為請領當時申請人之條件情況,避免因文意不清誤導民眾)。
(三)第五點第二項: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其申請時,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之查調,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配合實務運作,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修正相關文字,以為明確)。
(四)新增第六點第九款: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核定機關以書面命申請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說明溢領作業以書面辦理、追繳期間與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