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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寒流造成農業災害,本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並自(105)1月26日起2月4日內受理農民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1.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2.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3.依據「河川區域種植規定」第四點河川區域內種植草本植物及蔓藤植物應符合下列規定略以:「...每年10月15日後種植,而收成期在翌年汛期開始前(4月30日前)完成收成之短期草本作物...」;故10月15日前於行水區種植者不適用本次救助。
三、申報期限:自105年1月26日(星期二)至105年2月4日(星期四)止(正常上班日自上午8時至上午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止,假日自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
四、受理申報地點:學甲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學甲區華宗路313號1樓),電話:06-7832100轉161-166。
五、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
(一)農業
1.國民身份證。
2.農會存款簿(如非學甲區農會存款簿須扣除匯款手續費)。
3.申請人印章。
4.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一個月內第一類謄本)。
5.
(1)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2)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
(3)所有權人印章。
6.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農業固定設施受災戶)。
(二)漁業
1.國民身份證。
2.農會存款簿(如非學甲區農會存款簿須扣除匯款手續費)。
3.申請人印章。
4.養殖漁業登記證。
5.水權狀。
6.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
(三)畜牧
1.國民身份證。
2.農會存款簿(如非學甲區農會存款簿須扣除匯款手續費)。
3.申請人印章。
4.牧場登記證。
5.化製三聯單。
6.入雛證明(買受與負責應同人)。

7.佐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