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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農藥管理法第26條及第29條相關規定,請農藥業者遵守並配合檢查工作。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1月14日防檢三字第1051488042號函及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05年1月20日南市農務字第1050068829號辦理。

二、農藥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藥業者應備置簿冊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農藥之名稱及數量」,同條同項第9款規定:「開具載明農藥之名稱、數量與其使用範圍、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之販售證明予購買者」。
三、另依同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規者應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前揭有關開立販售證明規定之罰則亦於104年12月26日生效,請配合檢查工作,俾利落實農藥管理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