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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高病原性禽流感案例場、其周邊半徑1公里內非案例禽場及一般禽場之復養、再養及進養辦理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1月5日防檢一字第1051470603號函辦理。
二、案例場、其周邊半徑1公里內非案例禽場及一般禽場應依前揭公告執行各項軟體生物安全措施,並依期程落實下列硬體生物安全規劃:
 (一)所有案例禽場應於申請復養日起三個月內,將禽隻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之禽舍內,並予以維持。
 (二)案例場周邊半徑1公里內非案例禽場應於前揭公告生效日起6個月內(原則為104年12月底前);一般禽場則於前揭公告生效日起1年內(原則為105年6月底前),依禽種別落實硬體生物安全規劃:
 1、陸禽場(除放山雞場外):禽隻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禽舍內。
 2、放山雞場:35日齡以下之育雛期,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雞舍;且採食區及供水系統應採非開放式(具圍網及遮蔽物避免野鳥糞便掉落),並加設雞隻進出閘門。
 3、水禽場:育雛期21日齡以下鴨隻及24日齡以下鵝隻,應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之禽舍,飼料桶應採密閉式,採食區應採非開放式,並加設水禽進出閘門。
三、未依前揭期程完成硬體生物安全規劃或落實軟體生物安全措施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動物防疫人員並得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指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同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其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