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擬增訂「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品目」公告事項,公告施行後,非屬品目內之產品皆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輸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違者依飼料管理法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等規定辦理。二、如對相關法規草案有意見或疑問,請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