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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04)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延至6月30日止,請養殖漁民於期限前至本所辦報申報作業,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放養量收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請攜帶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103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及印章至本所申請。請按實際現況申報漁塭位置、養殖種類、魚體數目及大小。
二、申請人於5月及6月份申報放養量後,倘有改變養殖種類、魚類分池、收成、新放養魚苗等異動情形,包含今年底至105年初越養殖,應於10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向本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