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補助辦法對象為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因疾病或傷害事故就醫所生下列自行負擔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予以補助:(一)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二)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二、自行負擔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百分之五十。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且非指定病房費之補助,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一、旨揭補助辦法對象為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因疾病或傷害事故就醫所生下列自行負擔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予以補助: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二、自行負擔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百分之五十。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且非指定病房費之補助,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