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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推廣動物保護觀念並落實源頭管理,轉知相關宣導訊息

一、依據農業部113年度「遊蕩犬管理精進措施計畫」及「強化動物保護觀念紮根計畫」辦理。
二、加強宣導禁用捕獸鋏法令及罰則
(一)呼籲民眾切勿隨意購買、持有及使用捕獸鋏等捕捉動物器具避免違法:
1、動物保護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
鍰。
2、動物保護法第14-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
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3、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呼籲民眾如發現有販賣、持有及使用捕獸鋏等任何違法之危害動物行為,主動向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檢舉(通報專線:06-2130958,分機2000),將積極查辦嚴懲不貸,以維護犬貓安危並即時救治,共同打造毛小孩友善城市。
(三)上述宣導內容如附件檔案。
三、檢附農業部函轉臺灣NOE行動組織辦理動物保護教育偏鄉巡迴講座活動資訊。
(一)台灣NOE行動組織「動物保護偏鄉巡迴講座」活動資訊,即日起至11月30日開放線上免費申請。
(二)講座內容以動物保護、生命教育為主,時長90分鐘,適合一般民眾或學校師生參加。